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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调整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4-05-16  浏览次数:423

54日,记者从新疆自治区财政厅获悉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近日出台了新疆钾盐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。

新疆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从今年201411日起由之前的135/吨调整为400/吨,这将为新疆今年增加资源税收入3.7亿元。

近年来,新疆为促进资源开发更加合理,积极与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,希望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来改善税收现状并惠及当地百姓。去年122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,明确以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,税额标准为2/吨,提取液体(俗称卤水)制取化工产品的,要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。

按照这一规定,自治区政府根据自治区钾盐提取的实际情况,将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由1100调整为1200,这就是说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/吨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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