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4日,记者从新疆自治区财政厅获悉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近日出台了新疆钾盐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。
新疆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从今年2014年1月1日起由之前的135元/吨调整为400元/吨,这将为新疆今年增加资源税收入3.7亿元。
近年来,新疆为促进资源开发更加合理,积极与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,希望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来改善税收现状并惠及当地百姓。去年12月2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,明确以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,税额标准为2元/吨,提取液体(俗称卤水)制取化工产品的,要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。
按照这一规定,自治区政府根据自治区钾盐提取的实际情况,将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由1:100调整为1:200,这就是说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/吨。